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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则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 研究、分析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 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 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 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情 况;   
(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市和区、县联席会议由政府有关委、办、局组成, 邀请工商联和会、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单位参加。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一名副市长担任,区、县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一名副区、县长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和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市工商局局长和区、县工商分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异议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决定,必要时报送市、区(县)政府。 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督察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联席会议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县联席会 议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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